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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城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胡某甲、杨某乙与庞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杨某乙,庞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城民初字第331号原告胡某甲,男,1995年3月20日生。原告杨某乙,女,1970年5月28日生。被告庞某丙,女,1998年10月8日生。原告胡某甲、杨某乙与被告庞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被告庞某丙在滑县慈周寨农村信用社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85000元,由人民法院直接划拨给原告胡某甲、杨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庞某丙在滑县慈周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85000元。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