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城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胡某甲、杨某乙与庞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杨某乙,庞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城民初字第331号原告胡某甲,男,1995年3月20日生。原告杨某乙,女,1970年5月28日生。被告庞某丙,女,1998年10月8日生。原告胡某甲、杨某乙与被告庞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被告庞某丙在滑县慈周寨农村信用社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85000元,由人民法院直接划拨给原告胡某甲、杨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庞某丙在滑县慈周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85000元。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