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余国荣与杨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国荣;杨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镇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余国荣,女。被执行人杨明,男。申请执行人余国荣与被执行人杨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明赔偿原告余国荣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6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明未按调解书确定的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余国荣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明给付赔偿款26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2012年8月16日,被执行人杨明给付了赔偿款2600元,申请执行人余国荣已全部领取此款(有余国荣的领条载卷)。被执行人杨明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