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雷存善诉武甲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存善,武甲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雷存善,男,生于1968年10月7日。被执行人武甲玉,男,生于1986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刑刚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0日内自觉履行判令义务,经本院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依照判令已经执行完判令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支公司应履行的赔偿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