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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永诉被告郗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永,郗朝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王志永。被告:郗朝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诉被告郗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永负担。审判员  杨建英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