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永诉被告郗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永,郗朝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王志永。被告:郗朝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诉被告郗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永负担。审判员 杨建英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