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杜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杜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99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某、谢某,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杜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某、谢某、被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1年7月1日。二、劳动者的工资:每月2,000元。三、办理工伤的时间: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四、发生工伤时间:2011年8月9日;工伤认定情况:2012年2月27日认定为工伤。五、住院起止时间: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12月24日。六、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2年3月21日;鉴定结果:七级伤残。七、受伤后医疗期间工资发放数额:原告已经按1,320元/元月的标准支付了被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八、深圳市上年度(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05元/月。九、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2年4月24日。十、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十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2年4月24日。十二、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待遇种类及金额: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07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38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799元;十三、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4月24日。十四、被告申请的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2年4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2、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799元;3、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075元;4、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38元;5、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12月24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差额3,063.9元。十五、仲裁结果:1、双方于2012年4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2、原告向被告支付人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114,075.9元,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79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075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38元;(2)、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12月24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差额3,063.9元;3、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十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主张被告属于原告从另一家公司借调过来的临时工,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原告对此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厂牌用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对该厂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告在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12月24日工伤医疗期间未能足额支付被告的工资,存在差额部分3,063.9元,应予以补发。十七、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2、不予给付仲裁委员会的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79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38元和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12月24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差额3,063.9元;3、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075元。十八、判决结果:工伤鉴定不以医疗终结为前提,因此该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以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79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075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38元;(2)、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12月24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差额3,063.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晓(兼)书记员 陈 思 思附本案相关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6页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