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睿峥、张小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睿峥,张小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颖,该联社员工。被告李睿峥,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蓝田县蓝新小区,居民。被告张小雅,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蓝田县蓝新小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睿峥、张小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牛富玲代理审判员 刘 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