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彩云与方德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云,方德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285号原告周彩云,女,1959年3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1977年1月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方德义,男,1932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周彩云诉被告方德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在宅基地上申请建房,宅基地未经有关机关定点放线,界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现场勘验,双方争议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彩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周彩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宝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