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正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蔺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536号原告蔺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蔺某某承担,其余50元退付蔺某某。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平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