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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执字第7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平如钢与李振豪、李凤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字第7812号申请执行人平如钢。被执行人李振豪。被执行人李凤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3729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本院作出的(200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振豪、李凤珍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周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