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光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要求宣告李海燕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光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曹某某,男,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 申请人曹某某要求宣告李海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海燕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曹某丁于2007年10月16日,因车祸事故死亡,留下女儿曹某甲、曹某乙和儿子曹某丙。2008年2月份,被申请人以外出打工为由,将三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曹某某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海燕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李海燕,女,1984年12月2日生,住光山县晏河乡李畈村龙洼村民组。系申请人曹某某儿媳,于2008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17日在光山县晏河乡李畈村村委会发出寻找李海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经报刊发布公告期限已届满,李海燕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海燕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曹某某申请宣告李海燕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海燕为失踪人。 指定曹某某为失踪人李海燕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梦扬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