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一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等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0802号原告:陈某某,女,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东至县。法定代理人:陈世民(系原告父亲),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治国,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大王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307151411。被告: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3913-3933。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政,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阆中市蟠龙路24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西湖宾馆一楼。代表人:林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昝垚,安徽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苏香红助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