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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徐德生、马小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987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方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黄河路支行信贷员。被告徐德生,个体户。被告马小座,个体户。被告蔡永锋,个体户。被告马庆增,个体户。被告徐德国,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徐德生、马小座、蔡永锋、马庆增、徐德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9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