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XX,徐X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边XX。申请执行人徐XX。被执行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申请执行人边XX、徐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边XX、徐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1)银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座落于北海市四川南路贵州开发区银洲南寨登记在北房权证(2009)字第018625号及北国用(2006)第8037**号项下的CHK号公寓楼3单元202号商品房(现为银海区新世纪大道2号银洲南寨公寓楼3单元20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边XX、徐XX名下。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执行人同意承担本案执行费及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所需的全部费用,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银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及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13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