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9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合肥凯曼商贸有限公司与巫杨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凯曼商贸有限公司,巫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95-2号原告合肥凯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二环路东五里庙3幢30号。法定代表人浦春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翰昭,龚义群,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杨。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9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审结,被告胜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巫杨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9000元的扣押。审判长 驭 风审判员 谢昌法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