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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032号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72年5月10日,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韩家沟村,农民。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8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