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032号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72年5月10日,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韩家沟村,农民。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8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