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闫某。被告王某。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