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张某。被告:车某甲。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车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恶言恶语,自1992年起,被告从未出门寻求正当职业,长期以赌博为乐,好逸恶劳,原告好言相劝,换来的却是拳打脚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心理和身体的双重伤害,结婚多年以来,被告从不尽家庭义务,仅关心原告身上的财物有多少,常实施暴力强行拿走原告钱财,夫妻没有正常的生活。原告由于长期受到压抑和刺激,患有贫血、乳腺增生,乙肝等多种疾病,前后为看病借钱花费五万余元,而被告却不闻不问。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离婚,无奈之下,原告曾于2010年5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果,而在此期间,被告仍无悔改之意,将原告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强行拒为已有,不给原告一分一厘,使原告没有正常的生活来源,更没有钱医病。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车某乙,现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5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0)雁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均为成年人,经过了充分的了解后,才进行结婚登记的。现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已经第二次起诉离婚,并且原、被告自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分居已经超过一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亦未出庭应诉,本院无法查明财产情况,故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另行处理。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车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部分一并支付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玎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