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明知www.game456.c0m、www.18kgame.c0m、www.161game.c0m三个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名为新城信誉商等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平台,先后在温州市××区蒲州街道顺景网吧、巨龙花园4幢601室专门从事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又招聘虞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轮流值班,通过互联网注册了QQ号和相关游戏网站的账号,并通过手机、QQ信息的方式向玩家发送网站网址及银行卡账户信息,宣传鼓动游戏玩家到相关网站上进行赌博,以此方式组织赌博人员使用欢乐豆、K豆、161币等作为筹码投注到相关网站的游戏平台,以牛某、梭哈、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在玩家赌博需要虚拟币时,陈某等人通过QQ和电话联系,利用网站提供的赠送模式向玩家出售虚拟币,网站收取一定比例(1%-2%)的手续费。玩家在赢取游戏币后,通过网站梭哈游戏房间下注后强行退出的方式将虚拟币卖给新城信誉商、非诚网络兑现成人民币。陈某等人通过向玩家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欢乐豆、K豆、161币等虚拟币的方式,为玩家提供虚拟币与人民币的资金结算服务,截止2012年3月,陈某等人共获利234404元,其个人分得5万余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辩称,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网站系赌博网站,其没有宣传鼓动游戏玩家进行赌博,且其获利仅为3万多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明知www.game456.c0m、www.18kgame.c0m、www.161game.c0m三个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名为新城信誉商等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平台,先后在温州市××区蒲州街道顺景网吧、巨龙花园4幢601室专门从事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又招聘虞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轮流值班,通过互联网注册了QQ号和相关游戏网站的账号,并通过手机、QQ信息的方式向玩家发送网站网址及银行卡账户信息,宣传鼓动游戏玩家到相关网站上进行赌博,以此方式组织赌博人员使用欢乐豆、K豆、161币等作为筹码投注到相关网站的游戏平台,以牛某、梭哈、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在玩家赌博需要虚拟币时,陈某等人通过QQ和电话联系,利用网站提供的赠送模式向玩家出售虚拟币,网站收取一定比例(1%-2%)的手续费。玩家在赢取游戏币后,通过网站梭哈游戏房间下注后强行退出的方式将虚拟币卖给新城信誉商、非诚网络兑现成人民币。陈某等人通过向玩家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欢乐豆、K豆、161币等虚拟币的方式,为玩家提供虚拟币与人民币的资金结算服务,截止2012年3月,陈某等人共获利234404元,其个人分得5万余元。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被公某某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5、6份,其与张某某合伙买卖游戏网站的虚拟币,成立名为新城信誉商等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平台,先后在温州市××区蒲州街道顺景网吧、巨龙花园4幢601室专门从事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并通过手机、QQ信息的方式发布广告信息,让玩家通过其中间商实现赌博功能;其先后从张某某处拿到10000元、40000元,从2011年7月2日至2012年3月12日获利金额为234404元的事实。2.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陈某开设成立名为新城信誉商等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平台,为www.game456.c0m,www.18kgame.c0m,www.161game.c0m三个网站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通过手机或QQ信息的方式发布广告信息,虞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轮流值班进行管理,从2011年7月2日至2012年3月12日获利金额为234404元,期间陈某分红10000元,另借给陈某40000元以退股处理的事实。3.同案犯虞某某、杨某某、张强的供述,证明其受雇于新城信誉商从事买卖虚拟币,宣传鼓动游戏玩家到相关网站上进行赌博,玩家通过电话或QQ与其联系,为玩家在游戏网站进行网络赌博时提供资金结算的事实。4.证人张某甲、王某、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赌博网站赌博实施赌博后,通过电话或QQ与新城信誉商联系买卖虚拟币的事实。5.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民警在作案地点查获的情况。6.账本,证明截止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等人共获利234404元,其个人分得5万余元的事实。7.公某某关出具的抓获经过。8.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张某某、虞某某、杨某某、张强的供述及证人张某甲、王某、张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参与本案指控事实。故对被告人陈某的当庭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朝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黄 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