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忠善与毋斌虎,吴凤英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善,毋斌虎,吴凤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吴忠善。委托代理人郭平、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毋斌虎。被告吴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善与被告毋斌虎、吴凤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善以被告疑似智力、精神残疾人、需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为由,于之012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