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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忠善与毋斌虎,吴凤英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善,毋斌虎,吴凤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吴忠善。委托代理人郭平、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毋斌虎。被告吴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善与被告毋斌虎、吴凤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善以被告疑似智力、精神残疾人、需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为由,于之012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