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执民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成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成蔚,叶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本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8346-2。法定代表人卢晓。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黄绿背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1749115-3。法定代表人叶乃华。被执行人林成蔚,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叶乃华,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成蔚、叶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成蔚、叶乃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87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