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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4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德清与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清,郑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4537号原告郭德清,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郑丽萍,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清诉被告郑丽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清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德清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二十元,由原告郭德清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芳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