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4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德清与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清,郑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4537号原告郭德清,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郑丽萍,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清诉被告郑丽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清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德清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二十元,由原告郭德清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芳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