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杨跃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武,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953号申请执行人:杨跃武,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5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7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正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