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高秀君、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秀君;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丰县华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行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高秀君,女,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饶登彬,男,1964年11月3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法定代表人:谢小平,职务:局长。被申请人:海丰县华盛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海丰县公平镇新兴北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炳华,职务:董事长。高秀君与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丰县华盛服饰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汕尾中法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6月27日,高秀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主持当事人各方进行调解。经调解,高秀君与海丰县华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同日,高秀君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高秀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秀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观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