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文晖与刘绍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晖,刘绍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06号原告刘文晖,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赵登峰,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绍能,男,汉族,1948年8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晖诉被告刘绍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晖于201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晖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94元,减半收取4697元,由原告刘文晖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