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文晖与刘绍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晖,刘绍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06号原告刘文晖,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赵登峰,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绍能,男,汉族,1948年8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晖诉被告刘绍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晖于201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晖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94元,减半收取4697元,由原告刘文晖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