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7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0日到案,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0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1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前应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慈吉小学往东地方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李某2推行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1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1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1某已与被害人李某2的近亲属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李某1、闻某、岑某、张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车辆保险资料、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死亡证明材料、被害人家庭情况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接警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张某1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燕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