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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岳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咸渭刑初字第00287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甲,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1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2)第19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甲犯诈骗罪,并以咸渭检刑简建(2012)第156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岳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年底,被告人岳某甲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边方村开始进行征地赔偿款登记和发放,被告人岳某甲为虚构家庭人口数以非法获取征地赔偿款,便通过他人开具了自己儿子岳某乙、儿媳张某某生育一名名叫“岳某丙”的“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血型化验单、出生介绍信等申报户口的材料,随后给自己“孙女”“岳某丙”虚假申办了户口并且利用该虚假户口骗取本村征地赔偿款23000元,赃款后被被告人岳某甲用以其家庭生活开支。在非法骗取征地赔偿款后,被告人岳某甲又通过虚假证明注销了“岳某丙”的户口。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岳某甲向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退交涉嫌诈骗所得赃款23000元。赃款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证人岳某乙、张某某、岳某丁、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岳某乙、张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岳某丙的医学出生证明,渭城区新生婴儿报户介绍信,秦都区第二人民医院血型化验单,岳某丙报户介绍信,边方村注销户口介绍信,岳某甲家庭人员出入情况信息,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匿名报案材料、侦破报告以及被告人岳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申报家庭人口数量的手段,骗取本村征地赔偿款2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