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樊红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樊红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灵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红(曾用名樊弘),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灵宝市。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月15日被河南省陕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屈建设,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红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红及其辩护人屈建设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补充侦查后,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樊红伙同王伟博、李佳明(二人均已判决)经预谋后,着警服窜至阳店镇某1村何某家,冒充警察进行抓赌,骗取现场参赌人员赌资290余元。随后,三人又窜至阳店镇某2村张某1家,冒充警察进行抓赌,由于参与赌博人员逃跑,抓赌未果。后三人又窜至阳店镇彭某所开的麻将馆内,冒充警察进行抓赌,没收麻将牌一副,后因害怕罪行暴露,于第二天早上将麻将牌送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樊红及其同案犯王伟博、李佳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说明、抓获经过、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红伙同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人民警察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樊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樊红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当时没有参与预谋,其本人没有穿警服,所骗取的麻将牌于当晚已归还。辩护人屈建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中,被告人樊红伙同他人骗取的钱财很少,犯罪情节一般;2、被告人樊红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其没有穿警服,在实施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3、被告人樊红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樊红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樊红开面包车,王伟博、李佳明(二人已判刑)身着警服,三人经预谋后窜至灵宝市阳店镇某1村何某家,冒充灵宝市公安局阳店派出所民警进行抓赌,收走现场参赌人员赌资290余元。随后,三人窜至阳店镇某2村张某1家,冒充派出所民警进行抓赌,由于参赌人员逃跑,抓赌未果。后三人又窜至阳店镇彭某开办的麻将馆内,冒充派出所民警进行抓赌,收走麻将牌一副,后因害怕罪行暴露,于次日将麻将牌送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樊红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2、物证警服,被告人樊红供认系同案犯作案时所穿。3、被害人建某义、刘某、彭某的陈述及证人何某、张某1、张某2、张某3、李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樊红等人冒充民警骗取赌资的情况。4、被告人樊红及同案犯王伟博、李佳明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红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对其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红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樊红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红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红辩称其当时没有参与预谋,所骗取的麻将牌于当晚已归还,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樊红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樊红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红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波瑞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