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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露英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88号罪犯李露英,女,1973年8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7日作出(1998)汉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露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O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OO0)陕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O03年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O05年4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07年8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3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O09年12月3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9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露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2009年、201O年监狱积极各一次,2010年省级劳动能手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露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露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