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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执民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中山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梁锋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中山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梁锋年,韦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本区苗圃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8346-2。法定代表人卢晓。被执行人中山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绿云中路2号(北区B区17号),组织机构代码:69049938-9。法定代表人梁锋年。被执行人梁锋年,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韦结红,女,1971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梁锋年、韦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梁锋年、韦结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87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