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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方高翔与虞杰、余姚市绿神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高翔,虞杰,余姚市绿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64号原告:方高翔,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奉化市。委托代理人:孙时龙,浙江唯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杰,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林生,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余姚市绿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食品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5327579-7法定代表人:虞林生,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10424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高翔与被告虞杰、余姚市绿神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高翔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高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高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方高翔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