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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77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勃利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772-4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七台河市勃利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勃利亿达先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七台河市勃利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张联合审 判 员  王湛湘人民陪审员  崔 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