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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赵思宇与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宇,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赵思宇,住桦甸市。被告: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45号。法定代表人:刘万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思宇诉被告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思宇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思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00元由原告赵思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