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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与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74-1号原告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楼。代表人夏蔚和,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建锋、胡长青,均系该所律师。被告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五山镇三里村大枝园水库。法定代表人COSIMOBORRELLI。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公章已于2009年10月19日声明作废,且已向原告作出说明,原告与吕政范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伪造,无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约定的管辖同属无效,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系依据《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书》及《法律服务合同书》起诉被告。现被告对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原告在诉状中也承认被告于2009年10月19日在珠海特区报登《遗失声明》,称遗失公章和财务章、营业执照,并声明作废。在本案合同效力无法确定情况下,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是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确定,从而无法确定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应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为宜。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斯斯(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