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迎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医疗器械监修所与张安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医疗器械监修所,张安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安庆市医疗器械监修所,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理人:李文跃,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安萍,女,汉族,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医疗器械监修所诉被告张安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医疗器械监修所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医疗器械监修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即125元),由原告安庆市医疗器械监修所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