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周四良与雅芳婷家纺(惠州)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四良,雅芳婷家纺(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周四良,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被告雅芳婷家纺(惠州)有限公司,地址: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章荣。委托代理人王坚,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现住惠州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四良诉被告雅芳婷家纺(惠州)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四良、被告雅芳婷家纺(惠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四良诉称,我于2011年5月3日入厂,在床褥车间担任普工,入职以来一直努力工作,任劳任怨,从未违反过厂纪厂规。我于9月13日上午不慎在工作中扭伤腰,治疗1周后,生产部经理跟后勤部经理朱宽文答应调我做保安,后因床褥车间主管管强否认我受伤之事实,扣除我治疗期工资,我找三栋劳动站投诉才得以解决,厂方因此怀恨在心,于10月26日下午停止了我的工作,要强行单方面无理解除劳动合同。我多次去三栋劳动站投诉,要求继续上班,均未果。11月3日因急需钱回家为母亲治病,我要求领10月份工资,厂方逼我同时领取经济补偿金,我始终都坚持要求继续上班,不同意以拿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被告单方面无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造成我失业二个多月,没钱回家过年;现本人依照相关法律要求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恳请惠城区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雅芳婷家纺(惠州)有限公司辨称,在9月份我们有给原告一份离职通知书,我们也为原告出具了上个月的工资和当月的工资,还有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给原告,同时我们也和原告解释了情况,原告也是在签收单上签字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为生产岗位从事普工,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期从2011年5月3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原告试用期工资为950元/月计算底薪和加班费,试用期满后为1320元/月计算底薪和加班费。被告以原告的工作表现不好为由,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于当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拒绝签收通知。2011年10月26日下午,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11年11月3日签署了标题为“雅芳婷辞职人员工资支付单2011年10月”及“周四良201110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两份表格,并领取了10月份工资2154元和经济补偿金2234.1元。原告于2011年11月11日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11]8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条、离职结算通知、签收回执、签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辞职人员工资支付单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向原告支付了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原告虽然拒绝签收被告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原告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于2011年10月26日停止了工作,于2011年11月3日结清了工资并领取了标题明确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款项,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且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称领取经济补偿金是被迫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称其于2011年9月13日上午不慎在工作中扭伤腰,被告称不知此事,原告可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四良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宪章审判员 贺晔晖审判员 欧阳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升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