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夏虹与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虹,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商初字第442号原告:夏虹。委托代理人:成小燕。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原告夏虹与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茂树独任审判,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茂树、人民陪审员魏木根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虹的委托代理人成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虹起诉称:原告向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购买双面绒毯,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一直未供货,被告承诺于2011年9月10日前退还原告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但此后被告仅支付20,000元。2011年10月29日被告再次承诺于2011年11月4日、11月15日各支付40,000元,如果未付愿支付100,000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但被告未按约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80,000元及本金100,000元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夏虹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4日出具的承诺书及于2011年10月29日出具的欠条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承诺按约支付货款80,000元,如未按期付清则按100,000元每月2分计算利息的事实。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原告所要求证明的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1年8月14日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承诺书一份,载明:我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张振就归还拖欠义乌百吉利贸易有限公司夏虹货款订金一事承诺如下:1、我在2011年9月10号之前全部付清所欠的玖万元(90000)人民币订金;2、承诺赔偿百吉利贸易公司夏虹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元(10000)并在2011年9月10号前一并付清。此后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2011年10月29日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又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夏虹货款人民币捌万整(80000元正),于2011年11月4号付40,000元,11月15号付40,000元,如果不付按拾万收取利息每月2分。该款被告至今尚未支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夏虹与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形式内容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当确认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夏虹货款80,000元及本金100,000元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绍兴县婉茹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