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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建行陕西省分行与王月红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月红,邓博文,陕西华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芝,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红,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邓博文,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王月红,简况同上。被告:陕西华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226号。法定代表人:莫剑荣,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月红、邓博文、陕西华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月红、邓博文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款项已执行完毕,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268元减半收取2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