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昌付香与王鲁江、李美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付香,王鲁江,李美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397号原告:昌付香(身份证号:370226195408051567),女,1954年8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鲁江,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李美香,女,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付香与被告王鲁江、李美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付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昌付香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