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射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射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应才,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审判员 嵇 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