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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射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射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应才,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审判员 嵇 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