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保卫与被告姜良奇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保卫;姜良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周保卫,男,农民。被告姜良奇,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卫与被告姜良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保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卫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周保卫负担。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