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沈卫民与沈榴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民,沈榴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沈卫民。被告沈榴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卫民与被告沈榴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卫民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卫民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卫民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沈卫民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