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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沈卫民与沈榴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民,沈榴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沈卫民。被告沈榴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卫民与被告沈榴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卫民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卫民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卫民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沈卫民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