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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罗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明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罗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明,男,1988年3月2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10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2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2年8月1日由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3日夜晚十点多钟,在罗山县城关新区景和茶楼,陈春龙在该茶楼二楼包间与他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后被告人胡明驾车赶至景和茶楼门口与陈春龙对打并将陈春龙捅伤。2012年3月1日,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春龙外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夜晚十点多钟,在罗山县城关镇新区景和茶楼,被害人陈春龙在该茶楼二楼包间与他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后被告人胡明驾车赶至景和茶楼门口与陈春龙对打并将陈春龙捅伤。2012年3月1日,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春龙外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胡明与陈春龙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胡明赔偿陈春龙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陈春龙表示不再追究胡明的法律责任。胡明于2012年5月20日到罗山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自首。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明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5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春龙2012年2月24日陈述:昨天夜晚赵强约我到罗山县公安局后边的赵强茶楼打牌,打牌的人有十来人,我认识黄崇庆、赵强,其他的人我不认识。我在那打的有半个小时,就和黄崇庆吵了起来,黄崇庆就打电话从外面找来两人,黄崇庆他们三个人一上来就照我头打,然后黄崇庆从那两个人手中接过一把小匕首照我胸口和下腹捅了两刀,把我捅倒在地,接着他们又照我头上踢,他们打了我有十来分钟之后就走了。黄崇庆喊的那两个人我听说有一个小名叫小明的。我胸口和下腹部各被扎了一刀,头上还有眼睛都被他们用手和脚打伤了,眼睛现在还肿的。我当时听黄崇庆讲叫人打死我,一切后果他承担。其2012年5月21日陈述:那天夜晚我和黄崇庆吵完嘴后,下楼到景和茶楼外面,我正准备走的时候,黄崇庆喊着不让我走,从我身上用两手把我脖子抱住了,接着,胡明从外面过来照我的胸口和下腹部捅了两刀,当时把我捅了以后,黄崇庆从我身后把我扳倒在地上,接着黄崇庆又照我头部和眼睛跺了几脚,龚鹏过来把他们拦住了,说别打了,一会儿要把人打死了。然后,龚鹏把我拽起来送到医院去的。最开始时我说黄崇庆捅我说的是气话,是胡明捅的。调解是我姐夫哥徐明斌调解的,徐明斌给我五万五千元,说是他们赔偿我的。2、证人黄×庆2012年3月17证言:2月23日夜里,我家庭来客我喝醉了,景和园老板赵强给我电话叫我到茶楼去喝茶,司机赵磊给我送到景和茶楼,后来我们四个人打牌。在打牌过程中,我和胖囝不知因为什么吵起来了,吵起来我俩就撕巴,被人扯开后,我和胖囝都下到茶楼外边,因为喝多了,又吵起来了,这时胡明不知道怎么来了,和胖囝打起来,我也不知道怎么打的,打了之后胡明就给我送回家了,后边的情况我就不清楚。胡明是谁叫出来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叫他。其2012年5月19日证言:我和胡明只是认识。我那天喝醉了,胡明是怎么到打人现场的我不知道,那天夜晚我没有给胡明打过电话。因为最开始时我和陈春龙发生冲突,后来不知道咋搞的胡明把陈春龙搞伤了,我不好意思的,所以才帮个忙进行调解。3、证人赵×平2012年5月24日证言:那天夜晚九点多钟,我步行到了景和茶楼,我听到楼上有吵嘴的,在二楼南边的大包间内,我看到黄崇庆喝醉了,小胖囝正跟他打架,后来,他们把黄崇庆和小胖囝脱开以后都拉到楼下,我也跟着下楼。因为我和黄崇庆是同事关系,平时关系不错,我和胡明有点亲戚,我就给胡明打电话说:“黄崇庆喝醉了,你赶紧来把他弄走”。等我下楼之后,我就先走了,以后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事后听说胡明捅小胖囝的。4、证人龚×2012年2月24日第一次证言:昨夜11点多,我在人民医院帮陈春龙拿药时被城关派出所民警传到所的。我当时在家,接到小斌的电话,说胖囡叫人砍了,让我赶快到人民医院帮忙。听他们议论说是小明砍的,小明我认识,他大名叫胡明。其2012年2月24日第二次证言:昨天夜晚大约十点多钟,我到新公安局后边茶楼二楼大厅一个人坐那喝茶,我看到陈春龙从二楼上楼左手最里面的包房出来,他说包间里面的人在打牌的,我喝了半杯茶以后我就进去瞧,我就听黄崇庆说旁边一个人,说:“你没得钱,玩么屌”。陈春龙就站那儿骂,好像是黄崇庆不该说人家没得钱,黄崇庆就站起来和陈春龙两人打起来,他们被拉开之后,就下楼了。陈春龙还和黄崇庆两个吵。大约有十多分钟左右,小明就开了一辆银白色的丰田小轿车过来,小明从车上下来后,在茶楼门口照陈春龙右胸口和下腹部捅了两刀,当时把陈春龙捅到地上坐着,接着黄从庆照陈春龙身上和头上踢,我把他们拉开了。我就把陈春龙拉起来坐我的车到县人民医院了。小明拿的是一把折叠的单刃匕首,小明捅后他就拿走了。5、证人何×2012年5月23日证言:大概是夜晚九点多钟,黄祟庆和胖囝打架被脱开后,我下楼到景和茶楼一楼楼梯口的时候,我看到黄崇庆姘的小女人拿手机正在打电话说:“小明,你老大叫人家打了,你赶快过来”,我对她望了一下,我就走了。6、证人周×亮2012年5月29日证言:今年农历2月初的一天夜里八点多钟,我听说陈春龙在景和茶楼里,我就去找他。黄崇庆那天夜里喝醉了,好像是向陈春龙借钱打牌的事发生打架。被脱开后,下到一楼他俩又骂起来了。我现在记不清是黄崇庆还是黄崇庆的小女人打电话说要找人来。大约过有十来分钟,来了一个年轻囝,一上来就和陈春龙打起来了。那个囝掂了一把小水果刀照陈春龙的胸部和下腹部各捅了一刀,当时把陈春龙捅倒在地上。那个囝叫胡明。好像是黄崇庆的小女人打的电话。7、证人史×侠2012年5月23日证言:大概是夜晚九点多钟,我听说新区开了个新茶楼我就过去瞧瞧。我刚上二楼,我看到黄崇庆和小胖囝两个在二楼楼道中间撕巴。下到一楼后,从景和茶楼南边开来一辆小轿车,车上下来两个年轻孩,我看其中有个孩手里还掂有东西,我看到那个年轻囝拿东西望小胖囝身上杵。小胖囝是怎么捅倒的我没瞧到。他脸上和眼睛都是肿的,胸口和下腹部被扎了两个口子。8、证人赵×2012年5月19日证言:当天晚上我在万盛酒店喝酒,后进茶楼和黄崇庆打招呼,当时黄崇庆和几个人在推牌九赌博,后来不知咋回事,黄崇庆和他们吵起来了,后来在大伙劝说下,没有吵了,牌也没打了,我下楼就进小区回家了。第二天上午,黄崇庆到茶楼问我认识胖囝的熟人不,黄崇庆说昨晚胖囝被胡明捅伤了,目的是想让我找个熟人帮忙和一下,我因为认识胖囝的姐夫徐明斌,我后来通过徐明斌把胖囝、胡明等之间发生打架的事情和好了,调解是我参加了,黄崇庆交给我五万元(或者是55000元)钱,由我转交给胖囝的姐夫徐明斌,签下和解协议。9、证人方×2012年5月22日证言:茶楼发生打架的事,我当天夜晚不在场,我是第二天听我的服务员跟我讲的,服务员跟我说有个姓黄的客人在包间里和客人吵架,走出茶楼之后,他们在马路上发生争执。10、证人蒋×2012年5月19日证言:今年2月份在罗山县新区景和茶楼,黄崇庆与别人发生纠纷。当天把黄崇庆弄到楼下后,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早晨,我忘记是谁给我打电话说黄崇庆和那人闹事,后来那人被捅伤了,然后我就给黄崇庆打电话问,黄崇庆说,人是捅坏了,但是他昨晚喝醉了,什么事都记不清了。11、证人蒋×虎2012年5月19日证言:具体日子我记不清,黄祟庆和人发生打架被脱开后,我和蒋新看到他们在外边吵,我俩喝茶也没心情,于是我俩开车回了。后来听说他们在景和园茶楼下去后又打架了,还把人打伤了,详细情况没问。12、被告人胡明2012年5月20日供述:因为今年农历正月间我和“胖囝”陈春龙打架的事,我今天来刑警队自首。大概是今年正月间的事情,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大概是夜晚八九点钟,我开我玩伴李正望的白色的丰田车到新区华贵源会所去洗澡。我的车开到离华贵源会所大约有100米的地方,看到景和茶楼门口黑压压的一片围着好多人,我就将车停在县公安局后面新盖的酒店门口,然后过去看热闹。看到陈春龙和黄崇庆在景和茶楼门口吵嘴,我和黄崇庆还有陈春龙我们都认识。我就向陈春龙那面走并对陈春龙说:“胖囝,别搞,别搞算了”,陈春龙二话不说就上来踢我,他把我踢到靠车旁,把我按着打,我当时手里拿有一串钥匙,钥匙上有把工具刀,我当时就拿着钥匙往他肚子上捅了二下。捅完以后,我挣脱了就跑出去,他撵了几步就站那儿骂,我跑到我的车那儿开着车就走了。陈春龙以为我是黄崇庆找过来帮忙的,其实我就是过来脱架的。我估计是我还手的时候,钥匙上的工具刀捅到他身上了。工具刀是我去年在灵山买的,刀连把大约有五六公分长,带斜尖,刀把是铝的,刀刃不到一公分宽,现在我也不知道搞哪儿去了。后来我不在家时,是我父母和他们调解赔偿陈春龙损失的。其2012年5月28日供述:赵德平那天夜晚给我打电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应该是夜晚八九点钟。她就说黄崇庆喝醉了,在新区景和茶楼那儿叫我把他弄回去。我把陈春龙捅了之后,往南跑了,等了一会儿,我又回去了,我看到黄崇庆还在茶楼下面骂,我就把他弄到我车上,我把他拉到万盛酒店门口时他要吐,我把他放下就走了。我和赵德平是姑表亲戚。13、罗山县公安局(罗)公(伤)鉴(法医)字(2012)09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陈春龙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右胸部外伤致右胸穿透伤,未伤及重要器官或血管或神经,未见其他损伤,根据这种损伤程度,鉴于目前状况,该损伤已构成轻伤。1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7)东法刑初字第5066号刑事判决书及罗山县公安局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资源库下载的胡明的个人信息在卷,证实被告人胡明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10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5月4日刑满释放。15、抓获经过在卷,证实2012年5月20日胡明到罗山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自首。16、赵德平通话清单在卷,证实赵德平于事发当晚给胡明打过电话。17、调解书、撤诉书、收条在卷。18、被告人胡明户籍及前科证明在卷。1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祖华审 判 员  杨伯强人民陪审员  谢长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