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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涛,姜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赵洪涛,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吉化丙烯腈厂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铁东D4小区8号楼1单元7号。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妍,女,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吉化精细化学品厂工人,住昌邑区松江家园5号楼2单元6层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涛诉被告姜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涛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洪涛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赵洪涛承担。审 判 员  安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