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隆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广西德保三和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永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保三和工贸有限公司,李永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隆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广西德保三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东蒙住宅区。法定代表人刘蜀萍,经理。被告李永明,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电信公司隆林分公司职工,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保三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德保三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李永明名下位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移动公司宿舍楼一幢的402号房(房产证号:隆房权证新州字第××号)和106号房(房产证号: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2134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德保三和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李永明名下位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移动公司宿舍楼一幢的402号房(房产证号:隆房权证新州字第××号)和106号房(房产证号: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2134号)。查封期限为二年,即2012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16日。查封期间由被告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有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