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褚新星与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茶洞分理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784号原告褚新星。被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茶洞分理处。负责人侯玉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新星诉被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茶洞分理处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新星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新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新星负担。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