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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337)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古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唐山车务段工人,住唐山市。被告解某某,女,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张瑞山,男,1948年7月3日生,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赵子龙,现年8岁。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原告身体多发疾病。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咒原告死。当原告有病需要住院时,被告不仅不给原告治疗,反而当原告需要吃药时,被告还阻止原告吃药。另外被告经常在不与原告打招呼的情况下夜不归宿,最长时间达半年之久。原告认为,现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夫妻感情而言。为早日摆脱痛苦,特向法院起诉,恳求法院依法调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赵子龙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解某某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直到现在。自2003年12月23日结婚至今原告一分钱也没给过被告,被告也没跟原告要过一分钱。原、被告并没有因为钱生过气,根本没有什么“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平时过日子买菜做饭,侍俸老人都是被告一人所为,被告并无怨言,一家人和睦相处至今。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无微不至地关怀原告,给原告倒水、喂药,早日期盼原告康复。原告说:“被告经常在不与原告打招呼的情况下夜不归宿,最长时间达半年之久”。这是无中生有,被告夜不归宿的情况一次也没有过。原、被告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还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3日结婚。2004年5月2日生一男孩赵子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12年3月原告住院期间双方因护理照顾问题发生矛盾,导致2012年6月15日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街道新安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所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起诉离婚应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告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法定证据,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芦丽群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