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蒋传宏与淮南市奥特沃肥业有限公司、王运宏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传宏,淮南市奥特沃肥业有限公司,王运宏,仇铁,蒋玉楼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蒋传宏,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冯德前。委托代理人:梁兴安。被告:淮南市奥特沃肥业有限公司。被告:王运宏,男,系淮南市奥特沃肥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仇铁,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蒋玉楼,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传宏诉被告淮南市奥特沃肥业有限公司、王运宏、仇铁、蒋玉楼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传宏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奥特沃肥业有限公司、王运宏、仇铁、蒋玉楼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传宏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奥特沃肥业有限公司、王运宏、仇铁、蒋玉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传宏承担。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