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曾海成与周碧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成,周碧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曾海成,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系云浮永胜石业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周碧林,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成诉被告周碧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