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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童意锋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338号罪犯童意锋,于浙江省象山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了(2010)甬象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意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其之前所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童意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意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单项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意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意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