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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九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永康市九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洪士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罗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九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贵村富民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朱伟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安。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九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8元,减半收取为3019元,由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